澳门出租车内禁自装录音录像设备 违者可被判刑或罚款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近日,澳门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表示,邻近地区发生在的士(出租车)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摄录范围在车内),并引起公众及媒体关注一事。根据澳门将生效的“的士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个资法),个人不得自行在的士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若有违反,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
禁个人在的士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
在即将生效的澳门《轻型出租汽车客运法律制度》(“的士法”)中,仅许可澳门交通事务局在的士车厢内依法装设录音及录像系统,其为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须负责有关资料的安全。其他任何人非法处理有关资料,均可能构成该法及澳门“个资法”所指的行政违法或犯罪。
根据澳门“个资法”,无论现在还是“的士法”生效后,的士驾驶员及准照持有人(司机及车主),均不能自行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
车厢内的有关资料涉及“个资法”第7条所指的敏感资料,在没有法律许可及没有个资办许可的情况下,原则上属被禁止收集和处理的资料。
车辆录像忌在互联网传播
任何人非法装设录音录像系统,从而非法收集敏感资料,将可能构成违反“个资法”的犯罪行为,如按特别法不科处更重刑罚,依该法第37条,最高可处罚2年徒刑或240日罚金。若有关人士进一步违反保密义务将资料放在互联网传播,依该法第41条,最高可处罚3年徒刑或360日罚金。
目前部分的士司机因交通安全原因装设俗称行车记录仪(摄录范围在车外)的设备,尽管仍然存在争议,但原则上仅可如一般私人车辆一样,作维护正当权益的个人用途,不得放在互联网传播,否则也有可能因违反“个资法”而构成行政违法或犯罪。
澳门个资办呼吁所有的士司机及车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人发现有人非法在的士车厢内装设录音录像系统,均可依法向警方检举或向个资办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