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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幼女卖淫收取“开处费” 周华中被处极刑 2002年08月07日 15:58 中新网成都8月7日消息:四川达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对渠县天龙招待所老板周华中组织妇女卖淫一案作出了判决,主犯周华中被判处死刑。 另外,在本案中充当“黑保护伞”的渠县公安局监察室副主任李新民,110巡警大队负责人罗克全分别被以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本案的其他9名罪犯也分别被判刑3年至14年。 据四川法制报报道,2001年2月27日,达州市某县二中初一学生刘佳、杨蕾(12岁)、陈蓉(13岁,均系化名)因穿耳环孔受到老师批评而离家出走,被渠县阳城酒楼领班肖渠中以600元卖给天龙招待所老板周华中。周同其子周国强、周国栋、儿媳李晓梅找县计生站医生张家媚作“处女膜”检查后,于3月1日至5日联系9名嫖客以100至4000元的价格强行对刘佳等三幼女嫖宿“开处”,获“开处费”、“业务提成费”数千元,并致使刘佳、杨蕾染上性病。 2001年3月3日,渠县公安局准备在县城内进行“扫黄”行动前,曾多次为天龙招待所的卖淫活动提供保护、说情的该局监察室副主任李新民向周华中通风报信,周的儿媳李晓梅在公安行动前带三幼女外出躲藏,使其逃脱了打击。3月4日,刘佳等三幼女提出要离开天龙招待所,李又前去冒充“公安局李局长”威胁三幼女出去后“不准把在天龙的事乱讲,讲了只会对你们不利”。 3月5日,三幼女的父亲向警方报案,渠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负责人罗克全在明知三幼女的身份、年龄及被强行嫖宿的情况后,收受周国栋、肖渠中7600元钱,签字将两案犯放掉。事隔十余日,在本局领导询问此事时,罗才将这起他明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案子签字“同意作治安处罚”。三幼女的父母打电话责问为什么要放走周国栋等人时,罗百般推脱,并“建议”三幼女的父母“不要乱讲这件事,即使要告,也只告周华中使用童工算了”。由于罗克全从中作梗,使案件失去了最佳的侦破时机。 在对周华中等人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三受害人向其提出了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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