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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分子破坏长春有线电视网案一审 内幕揭秘

2002年09月18日 16:54


长春有线电视网络遭“法轮功”分子破坏案一审开庭 潘旭临 摄


“法轮功”顽固分子切断电视信号、播放“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连接播放装置


涉案“法轮功”顽固分子周润君

  长春有线电视网络遭“法轮功”分子破坏案一审开庭

  中新社长春九月十八日电(记者吴兆飞潘旭临)“法轮功”分子破坏长春有线电视网络、插播宣传“法轮功”所谓“真相”光碟一案今日上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涉案十五名被告人悉数到庭。

  八时整,庭审开始。审判长首先依法定程序核实了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宣读了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长春市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被告人周润君等十五人于二OO二年三月五日,在长春、松原两市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插播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破坏了两地的有线电视设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三百条一款,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应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随后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共有五位律师受被告委托或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为被告人辩护。依据有关法律,该案将于明日继续履行有关审判程序,并择日做出宣判。

  通讯:长春“三·O五”案内幕揭秘

  中新社长春九月十八日电题:长春“三·O五”案内幕揭秘

  记者吴兆飞潘旭临

  二OO二年三月五日十九时十九分起,吉林省长春市部分地区的有线电视信号突然中断,并出现宣传“法轮功”所谓“真相”的图像,断断续续近四十分钟。据警方估计,此间约有四个城区数万市民无法正常收看有线电视节目,特别是有的用户接收到了“法轮功”邪教宣传内容。

  长春警方接到市民报案后,立即组成“三·O五”专案组,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雷明,并陆续抓获梁振兴、周润君、赵健等其他十四名涉案犯罪嫌疑人,逐步查清案件的策划、组织、实施全过程。

  据周润君供述,他与梁振兴在“明慧”网上看到鼓动利用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法轮功”宣传的指令和有关技术指导后,荫生了以此方式传布“法轮功”的想法。随后周找到懂得有线电视技术的“法轮功”分子刘伟明及张闻、刘成军、赵健等人,在宽城区宋家教师楼六栋五O六室建立“法轮功”活动据点,密谋如何作案。后来,这个据点陆续来了十一至十二名法轮功人员。

  “三·O五”案件涉案人员先后四次在此进行技术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切割有线电视电缆线、安装VCD播放器的技术,主要由刘伟明和张闻负责传授相关技术,受训者边听边看边操作。通过技术培训,雷明等人掌握了切割和安装技术。

  案发前,刘伟明带来一个分支器样品。由梁振兴出资,周润君在黄河电子大楼买了三十个同样的分支器,梁买来多个VCD机,张闻拿来一副爬杆用的脚蹬子,为实施犯罪提供了物资保障。

  三月五日天还未亮,雷明与张闻先到预先看好的地点,用工具将有线电视传输主干线的外铝皮剥开后,返回据点。同日上午,对据点的自制播放系统再次进行了调试。

  当晚十九时许,根据分工和事先的现场堪查,雷明、张闻、赵健等七个人为一组,携带一台播放设备和作案工具,在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一一七号良城超市北侧的净月胡同二号,割断了主干线光缆后,安装并接通了装有法轮功“真相”的播放设备。同时,周润君、刘伟明和另外五个人为另一组,来到长春市南关区清明街吉林省国税局南墙与吉林省宾馆家属楼之间一平房顶上,割断了主干线光缆,安装并接通了存有法轮功内容光碟的播放设备。

  据雷明供认,在此过程中,张闻穿爬杆用的脚蹬子,带着绝缘手套爬上电线杆,雷明递工具,切割安装大约用了二十分钟。期间,赵健等人在墙外为张闻和雷明望风。作案后雷明被有线电视台线路维护人员和巡逻到此的民警抓获,其他人跑回了据点。

  另据警方介绍,同日晚十八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成军等四人带设备及作案工具来到吉林省松原市,分别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幼儿园、县林业局楼上,割断有线电视主干线,安装并接通了播放“法轮功”“真相”光碟的设备,造成该县有线电视停播二百一十分钟。

  新闻背景:长春“三0五”案审判法律依据

  中新社长春九月十八日电 题:长春“三0五”案审判法律依据

  今年三月五日,吉林省长春市和松原市发生“法轮功”痴迷分子破坏有线电视网并非法传播“法轮功”邪教案,该案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定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成军等四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三百条一款,构成破坏广播设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嫌疑人云庆彬等十一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第三百条一款,构成破坏广播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上述十五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二)》第一条第六项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并依据上述法律起诉。

  此案既涉及到破坏公共设施,又涉及到“法轮功”痴迷分子对邪教的传播。法院方面能否依据相关法律,而不仅仅因为涉案人是“法轮功”成员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依法公正审理,其法律依据何在?记者为此专门请教了相关法律专家,并引述相关法律条款供读者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二)》第一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形式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象带一百盒以上的;……(六)、其它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完)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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