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一封匿名信和一封内容有争议的律师函,引起了名誉权纠纷,一名律师被推上了被告席。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的4年里,原告仍不停地申诉。安徽首例状告律师案昨日再审。
据江淮晨报报道,日前,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法院终审判决“律师函不构成名誉权侵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昨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
1997年9月25日,陕西省西安市制药厂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主要讲述了一患者因合肥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利菌沙在名称、形状、包装设计等方面全部仿照西安制药厂的产品,而导致其误购的遭遇。合肥华威药业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良其在取得此信后,经省公安厅技术鉴定,证实此匿名信系某医院所属四药厂车间主任邵云所写。1997年12月,王良其向医院领导发出一封律师函,函中称:“……四药厂车间主任邵云冒充患者,捏造事实,采取匿名信方式恶意诋毁华威公司声誉,借以干扰该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经安徽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系贵部所属第四制药厂车间主任邵云所为。1997年以来,华威公司的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诸多诋毁华威公司声誉的匿名信件。不仅如此,一些与华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友好人士的家庭甚至还收到了破坏其家庭关系的匿名信件……请贵院在收到信函一个月内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医院收到律师函后,分管领导找邵云个别谈话,核实情况,没有对邵云作出书面处理决定。1998年1月初,邵云被免去职务,从药厂调到医院收费室工作。1998年5月13日,邵云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合肥市中市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邵云的诉讼请求。邵云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邵云仍不服,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查后,认为该律师函与邵云名誉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对邵云名誉权的侵害,二审判决认定律师函不构成对邵云名誉的侵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该案将择日宣判。(马超群/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