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8日电 据北京日报报道,“今还欠款4000元”,是已还4000元,还是还欠4000元?借条上一个“还”字惹出一场官司。法院支持了前一种说法,由此也提醒百姓:写借条时注意不要用有歧义的字。
当事人张某和高某既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某向高某借了14000元。今年7月,张某归还高某部分钱款后向高某打了借条。在借条上,张某写道:“张某某借高某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
可是张某一直未再还款。高某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了法院,诉称张某尚欠其余款一万元,请求返还。
张某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找到王佐镇司法所,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借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某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那么张某理应返还高某1万元。
近日,北京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判决张某向高某返还欠款一万元。接到判决书后,张某昨天履行了判决。(佟颖 曾会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