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四日电 题:二十年修宪轨迹
中新社记者 张朔
今天是中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的日子。二十年来,这部国家根本大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
总共涉及十七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平稳而清晰地划出一条与时俱进的轨迹——
一九八八年修宪:为“私营经济”正名
当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变化了的社会实践向法律界提出问题。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一九九三年修宪:为“富强”奋斗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在多达九项的修改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深意可见。
在这次修宪中,另一个大动作更加引人注目,即“市场经济”一词的入宪、“计划经济”一词的淡出。
修正案将原来“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等内容,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等。
此前一年,邓小平南巡讲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此次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表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变革进一步深化。
一九九九年修宪: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六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四个字就是:“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此外,在一九九三年的方向上,新文本又有进一步推进,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
它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规定,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国家根本任务。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宪法必须保持稳定。但是,当社会实践发生变化后,如若仍固守一成不变,宪法的生命力也会减弱或丧失。随着这部国家根本大法的日趋完善,有理由期待中国未来更稳定、更美好的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