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华夏经纬网报道,为扩大岛内军人抚恤范围,台湾“立法院”10日“三读”通过“军人抚恤条例修正案”。
条文明定,将“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者”、“往返营区途中遭遇意外事故或猝发疾病死亡者”视为“因公死亡”;军人服役期间自杀者,则以“因病死亡”为由,办理抚恤;但军人服役期间故意杀人后自杀者不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