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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成车险拒付护身符

2011年03月04日 09: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给自己的爱车上了全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出现意外时获得全额理赔”,这在许多车主心目中是理所应当的事。但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却曝光,国内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按责任赔付的原则,即投保人在车辆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就获得多少的赔付,而没有责任则不予赔付。这就是颇受争议的“无责免赔霸王条款”。

  实际上,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执行“代位求偿权”,投保人仍能得到理赔。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减轻其应当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一般自动放弃“代位求偿权”,甚至把“无责免赔”作为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而在对簿公堂的众多案例中,尽管这一条款多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但一直没有被废除。

  ●案例

  车主:“无责免赔”明显有利保险公司

  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爱车如己的广州车主小张按照保险公司推销员的话,一直给自己的汽车购买的是“全险”。前不久,小张的车出了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但是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意赔偿,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以小张不是该公司客户不愿和小张接触。

  无奈之下,小张想到自己投了车损“全险”,以为找到投保的中国平安可以解决问题。但中国平安客服表示,即使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是要先划分责任,由责任方承担损失。如果对方负全责应该找对方保险公司,与平安公司已没有关系。中国平安以此为由拒绝了小张的赔偿要求。

  凑巧的是,此后不久,小张的车在停车场被别人的车刮了一下,对方事后逃逸。小张再次找到投保的平安车险。奇怪的是,这次情况有了改观。保险公司认为,对方属于肇事逃逸,只赔70%,也可以不赔偿。但是最后,中国平安还是赔了小张70%的损失。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彬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往往偏向自身利益。

  法院认定:按责任赔付有违公平

  事实上,小张的遭遇并非个案,南京车主陈新春甚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安邦财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据了解,在北京、江苏南京、重庆、昆明等地都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最终法院几乎全部认定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刑嘉栋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投标人没有和保险人讨价还价的余地,客户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在这种情况下,车损险这种无责免赔的条款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不过,绝大多数车辆事故中,买了车损险的被保险人都没有得到及时、足额的理赔。据记者了解,也有的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但不是以保险理赔的形式进行的。

  张琦彬认为,如果从对法律的全面理解来讲,无责免赔条款在法律上来讲确实有违反《合同法》的一些原则,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不违法,直接这样否定合同条款也不妥当,“因为保险合同是经过保监会审查的,是有效力的”。“更多时候需要保监会出面来规范完善合同条款”,张琦彬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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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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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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