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最近作出判决,认为未及时收回汽车部件是保险公司自身过错,所有法律后果应由自身承担,故判该保险公司应全额支付赔款2.92万元。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11日14时48分,程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中山市沙溪隆兴工业区霞湖世家厂对开路段时,因转弯不让直行,与由案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程先生即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向被告报案。交警到事故现场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到达现场查勘。此后,程先生向某汽车修理公司支付了对方汽车的修理费29200元。程先生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认为程先生未交回对方汽车修理时更换下来的旧部件,只同意赔偿21669元。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程先生遂诉至法院。
车主程先生认为,自己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20万元的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也报了险,保险公司派人一同到了修车的地方,并且公司的工作人员当面要求自己先支付修车款,保险公司才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从未告知自己要收回对方车辆换下来的旧部件,车辆又是第三方的,自己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要回收旧部件,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该把旧部件交给谁。
被告的保险公司辩称,程先生在公司处投保是事实,对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异议。但合同约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核定,被告核定的数额是21669元。因此,被告只同意赔偿21669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和履行。事故发生后,程先生之所以未及时交回旧部件,是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过错。因此被告应全部赔偿程先生已经支付的赔偿款29200元,其要求按照21669元进行理赔,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9200元给程先生。
■法官点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陈登烽法官点评说,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作为普通消费者,通常对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不甚了解。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消费者一般是按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引,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此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就保险理赔程序对消费者作出详细说明。若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指示错误,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该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崔汝枝 李世寅 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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