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追责条款
针对省内高速公路排队超过200米、符合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免费放行条件却不予免费放行的问题,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认为,应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等手段,明确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法相关人员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200米的,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条例》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200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江苏境内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但是,对高速公路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条例》并不明确。不少车主和网友认为,这容易被钻空子,高速公路即使违反条例多收钱,也不会被追究责任。
孙勇认为,高速公路符合免费放行条件,却不予免费放行,其中肯定存在利益问题。在他看来,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应修订完善《条例》,对高速公路违反《条例》规定、不予免费放行的行为,设定明确的处罚条款。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强化司法检查,来监督和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行政层面上,省交通运输部门作为高速公路主管部门,负有遵守落实《条例》的责任,对高速公路违反《条例》规定、不予免费放行的行为,应该加强行政监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
对车主而言,也应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孙勇说,车主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举报和反映。“这种现象应该说比较普遍,关系到广大开车人的切身利益,我也将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提出建议督促解决,维护法律权威。”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车主持缴费卡上高速公路,与高速公路收费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当出现符合法定的免费放行条件,高速公路仍坚持收费才能放行时,其行为已属于违反合同,车主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到法院状告收费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英杰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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