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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未必“斩立决” 可不入刑之说是否合理?

2011年05月18日 10:0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月11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说,各级法院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近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顾问陈泽宪表示,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此两言论引来网友的“围攻”,指责这是为法律“留口子”。网友们担心该入罪前提会导致法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成为醉驾人情案、关系案滋生的温床。

  “可不入刑”之说是否合理?

  “都入刑,看守所都蹲不下”

  “无论是法律精神,还是政策层面,张军的说法都是有道理的。”广州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中最轻的一个罪,应该有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对所有罪行均一律入罪,我们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承受,看守所都蹲不下了。”该律师表示。

  对“留口子”的说法,广东商学院法学教授陈建清并不同意。

  陈建清认为,危险驾驶罪,从原先的行政处罚,到现在的入罪,接受刑事处罚,是一个量到质的转变过程。案件的起因、过程、案后结果、危害性等,都不一样;这些因素都应当纳入法官的认定中,从而酌情量刑。“三更半夜在无人的国道醉驾,与在上下班高峰期闹市里醉驾,危害性是迥然不同的”。

  陈建清建议,对于醉驾入刑应采取更灵活的措施。对非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允许其在刑拘期间取保候审,或者对已经被判处的“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有网友指出,如果不判处刑罚“醉猫”所受的处罚,可能比醉驾入罪前还要轻——— 此前,醉驾者需要拘留15天,如果不判处拘役,醉驾者拘留7天后即可取保候审。陈建清提醒说,从表面上看,行拘15天失去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受到更重的处罚;但哪怕醉驾者没有被关押,入罪仍然比行政处罚具备很大的影响,比如留下案底、影响职业前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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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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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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