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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车贷款合同中的保证金陷阱

2011年08月23日 13:51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贷款购车,是很多购车人选择的买车方式,然而因对这项业务不熟悉,有些购车人一脚踏进了合同违约的陷阱,白白损失掉一笔本应在还清贷款时归还的担保金。

  去年,沈阳市民张立国委托当地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了一笔20万元的购车贷款。按照该公司规定,除了手续费和委托服务费,还需缴纳一定贷款额比例的风险保证金,这项费用是以防止消费者违约为目的,在没有违约发生的情况下,这笔钱在贷款还清时可如数退还。今年7月,当还清贷款向担保公司索要担保金时,担保公司却以其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拒绝退还其担保金。

  据有关部门调查,很多购车人栽在了担保公司合同中的“需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条款上。正常情况下,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1300多元的手续费加上贷款额的2%,这是他们的正常收入。而如果扣留保证金,约为一至两个月的月供,以三年期为例,这笔费用就占贷款额的3%至9%,这相当于其一笔正常收入数额的数倍。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革表示,由于这种合同条款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应当符合的一些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就包括有一些条款法律不允许签订。比如说有一些条款在合同中没有说清楚,或者没有以一种适当的方式把它置放于合同中比较鲜明的位置,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或者不知道这个条款的真实意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订立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有关的合同条款。同时,对于消费者不理解的合同条款应当进行解释,如果没有进行这种说明和解释,没有明确告知对方,那么这种条款应当是属于无效的。

  “无论怎样,在合同中约定消费者提前还贷构成违约是极其不合理的。”李振革说,提前清偿债务对保证人是有利而且无害的。债务的清偿法律不禁止,只要这种提前清偿不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事先通知了债权人(银行)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理由不接受这种提前清偿的。所以提前还贷算违约这样一个条款在法律上应该属于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一般的生活常理,应当认定为无效。他还提醒,为了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对这类条款要敢于说“不”。(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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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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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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