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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门整治“涉牌”违法 3个月查处36起(2)

2011年08月31日 10:2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部分案例:“涉牌”违法案件 一律严惩不贷

  6月8日下午,民警在日坛路口执勤时,查处一起小客车使用伪造军车号牌违法行为,将该车扣留调查,并移交总后军车管理部门。

  6月9日晚,涉牌违法整治打击办公室通过路面电子监控执法系统发现一辆悬挂“京PFL262”套牌嫌疑车上路行驶,设卡将嫌疑人查获,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并罚款的处罚,其驾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收缴。

  7月6日,车管民警在办理一辆“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注册登记时,发现《货物进口证明书》有伪造嫌疑,经向海关核查确系伪造,该车为价值180万元的走私车辆,将嫌疑人和走私车辆移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处理。

  7月25日下午,涉牌违法整治打击办公室通过路面电子监控执法系统发现一辆悬挂“京N0K423”号牌的黑色“奥迪”牌嫌疑车在西二环西直门桥行驶,经拦截布控将嫌疑车查获。经查属恶意补领号牌。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记12分的处罚。

  8月22日下午,车管所涉牌违法整治打击办公室民警通过路面电子监控执法系统发现一辆悬挂“京PF2Y17”号牌白色“英菲尼迪”牌嫌疑车上路行驶。经部署警力堵截,16时40许嫌疑车被查获。经调查,嫌疑人李某3月份购买此车后一直未能获得小客车指标,便从朋友处借了一副号牌悬挂在该车上使用,直至被查获。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记12分的处罚。

  相关链接:“涉牌”违法的处置依据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处7-10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处5000元罚款。

    (记者 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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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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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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