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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子眼"骤增 谁的隐私被电子眼"窥探"了(2)

2011年09月05日 13:0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管理部门:

  电子眼的位置都有告示

  “对于安装在公共场所的电子眼,我们都会在相关区域内设置提醒标识,以利于保护市民个人隐私。”白云区派出所的一位值班警官告诉记者,电子监控录像绝对不会外传,如果市民想看监控录像,则需要有报案基础,譬如被打劫、丢失物品才能申请观看某一时段的录像。

  市交警部门告诉记者,每次更新一批新设的电子眼,一定会定期对外公布新增设的电子眼在马路上的具体位置,这也是对市民管理负责的一个态度。

  监控底线:

  怎样才算侵犯了隐私?

  看完以上数据,你也许会惊叹:遍布在我们身边的电子眼都太厉害了!岂不是我们的隐私都被看光了?!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说法,律师和管理部门都认为,应该两面看。

  “公共场所的电子眼并不侵犯隐私权,前提是监控录像不被非法传播。”正和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告诉记者:电子警察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监控道路状况,所拍照片将作为车主违章的证据,作为行政管理用途,本身并不触犯隐私权。但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人士将所拍摄到的照片,如“摸奶哥”案例中,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照片未经处理上传至网络,就必须承担“应当预见”的责任,这种对当事人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可以肯定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周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上和空间里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而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则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众议:

  隐私这东西 自己先别做给人家看

  对于遍布在街头巷尾和银行商场的电子眼,到底是侵犯了我们的隐私生活还是保护了我们的安全?在采访中,大部分市民认为,这些电子眼带来的是安全感。“有电子眼的位置,都会有告示,如果怕被拍到不雅照片,首先应该自己看好自己!”如市民陈伯所说,马路上看见有电子眼,反而心安很多。

  网友@小新始得万年传:作为城市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电子眼对维护治安、监督犯罪起到了监控和震慑作用。只要合理运用电子监控设施,是可以实现维护公共安全与保证个人隐私并举的。

  网友@海上小绵羊:我认为交管部门利用电子眼抓拍违法行为本没有错。错在将违法行为照片曝光的行为,值得商榷!希望监管部门严格把关各种监控照片和视频。工作人员私下放到网上是违反了相关工作纪律。

  网友@纳兰若仪:城市之中,到处有电子眼之类的存在,我们应该习惯。我最想说的是,在自己的车中,任何时候都要小心注意。(文/图 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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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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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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