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18日出台新规定,要求经营者的价格承诺必须履行,否则将视为价格欺诈依法处罚。
该办法规定,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后,如果承诺涉及的商品实际没有上柜销售,或者上柜数量低于承诺之前的正常销售量,或者货源数量有限但没有明示真实可售数量,从而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购买到该商品的,按价格欺诈处理。此外,规定还要求赔偿对象为商家承诺期内购买相同商品的所有消费者。 (郑 哲 周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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