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足3500元年终奖计算有变化
上述例子中,姜先生今年12月的工资收入为3800元,即超过了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实际上,很多工薪阶层的工资条上,工资收入达不到3500元。如果是这样,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就有变化了。
具体计算方式是: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今年9月1日之前为2000元),则应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除以12的商数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比如说,王女士今年12月当月绩效工资是19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0000元。那么在计算年终奖时,就先要算出王女士当月工资与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免征额的“差额”,用3500元减去1900元为1600元。计算公式则为:(10000-1600)÷12=700(元)。今年9月后,根据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找到700元对应的第一级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0。这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0000-(3500-1900)]×3%-0=252(元)。
年终奖计税优惠一年只能用一次
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12个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薪人士来说,单位将不同名目的年终奖合并在一次发放是较为“合算”的。据了解,有些单位用购物卡、各种礼品以及免费旅游等方式代替奖金奖励员工。对此,税法也作了明确,即“所发生费用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而在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上,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无论企业在年初还是年末发放,都可以“享受”一次年终奖的减税计算方法。但是,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应该清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应相对固定,且“不能提前,只能错后”,否则就容易出现有的年度一头一尾两次发了年终奖,有的年度没有发放年终奖,否则,一年中出现两次年终奖收入,只能有一次享受“除以12”的税收优惠了。
“去年的年终奖是今年春节前才发,假如到今年底前,老板好心赶着12月前发年终奖,就会好心办‘坏事’。”地税部门日前在回答纳税人咨询时特别提示,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也就是说,每年的年终奖要么都在12月底发放,要么都在春节前发放,不要轻易变动发奖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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