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省邮政管理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海南省邮政条例》已于11月30日经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紧密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地方实际,在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明确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快递中止业务提前半月告知
目前已进入传统邮政与新型快递并存的格局,快递市场发展迅速,引发的社会热点和难点较多。
每年春节前半个月,是快递高峰期,省邮政管理局要求,从明年起全省快递企业在此期间不得歇业。春节期间歇业也必须按《条例》规定提前告知,否则将有可能被没收经营许可证而停业。
《条例》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办理快递业务的,应当提前15日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在营业场所及本省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否则,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而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快递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例》规定国家补贴邮企
《条例》对邮政事业进行了法律定位,在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突出体现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特色,规定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办齐四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即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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