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慰安所”遗址被无偿捐赠引官司 产权纠纷再起风波
董家沟日军“慰安所”,地处保山市龙陵县城,属日军侵占龙陵后,强占民居而设立。战后,该房屋被弃用,但其房屋的产权一直属于董氏家族成员集体共有。
2009年,72岁的董桂鹤被60岁的侄女董淑静告上法庭。原因是:董淑静认为自己作为董家大院的房屋继承人之一,两位长辈在捐赠大院时,没有征求过她的意见。2009年12月3日,龙陵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因多种原因对此案作出了中止审理。6月29日,此案再次开庭审理。
将董家大院捐献给政府
1921年,龙陵县董腾龙、董从龙兄弟俩在董家沟28号建盖起董家大院。土木结构的董家大院占地840余平方米,成为龙陵当时的4大民间豪宅之一。
1942年,日军侵略的战火燃烧到中国西南边疆。那一年,4岁的董桂鹤由妈妈番石玉抱着,和家人一起开始了逃亡之旅。此后两年半,董家大院被日军开辟成“军人服务社”,即“慰安所”。
1945年1月,董桂鹤和部分亲人回到了董家大院。随后,这个家族大部分人去了缅甸。
1974年,董淑静有了自己的家庭,她离开了董家大院。“但我经常回去看望奶奶。”她说。番石玉于1982年离开人世,1990年,董桂鹤在董家大院旁建了自己的房子。此后,人去楼空的董家大院渐渐荒废了。
根据董家大院继承人示意图显示,目前,董家健在的元字辈,仅有董腾龙的孙子董元振、董从龙的孙子董元信和孙女董桂鹤。董元振和董元信均定居国外。
2005年,在征求了董元信的意见后,董元振特意回国,与董桂鹤一起以董腾龙和董从龙的名义,将董家大院无偿捐献给龙陵县政府。同年,董家大院被列为云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次年,它又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随后,龙陵县政府向国家申请了200万元资金,开始着手修缮董家大院。龙陵县政府将董家大院划拨到龙陵县文体局文管所名下管理。
“看到有人在动房子,我才知道房子捐给了政府。我作为后人之一,怎么就不知道捐赠的事?”董淑静认为,董桂鹤的捐赠行为没有征求她的意见,侵犯了她的权益。在向各级部门反映均未获得满意答复的情形下,董淑静将董桂鹤告上法院。
“我认为,国家修缮后,作为教育基地警示后代,是件利国、利人、利董家的事,所以没有征求董淑静的意见就将董家大院捐赠了。”董桂鹤说,其实在捐赠的第二天,侄女就知道了捐赠的事,当时,侄女并没有提出异议。她认为,政府对房屋进行修缮后,房屋的价值提高了,所以才提出赔偿。
2009年5月14日,龙陵县政府主管文化工作的副县长专门组织调查组,对董淑静反映的问题作出答复。当地政府认为,董家的继承纠纷与县政府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不得撤销。赠予合同履行完毕,董家大院的产权已完全属于龙陵县人民政府,龙陵县人民政府没有归还的义务。
目前,龙陵县委宣传部和文化体育局均十分关心庭审结果。龙陵县委宣传部负责人认为,董家后代的产权之争比较复杂,但无论董家的产权如何处置,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对其进行抢救和保护是刻不容缓的。
复杂的产权官司
该起捐赠官司早于2009年12月3日就在龙陵县人民法院进行过一次审理。
第一次开庭中,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捐赠董家大院的协议部分无效,返回原告和原告在世生母应有的房产继承份额,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
早在正式诉诸法律前,董家内部围绕董家大院的利益之争就已经剑拔弩张。
2009年6月16日,龙陵县司法局公证处在认真调查董淑静夫妇所反映的问题后,对其于2005年作出的公证着手进行了复查。7月1日,司法局公证处认为当初审查不够细致,于是作出撤销赠予公证书的决定。这一点,成为了原告起诉的理由之一。原告方认为,既然公证书都已经撤销,那么被告的捐赠行为也是不合乎相关程序规定的。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反驳称,公证书被撤销,并不代表捐赠无效,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关联,只要捐赠双方自愿,捐赠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公证。
再次对簿公堂
去年12月3日,龙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因多种原因对此案作出了中止审理。之后董淑静再次以其母亲对董家大院享有继承权等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讨其母亲杨兆兰就董家大院应得的继承权,并要求法院明确该项继承权的份额。
在6月29日的庭审中,董淑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称,董家大院为其祖辈董腾龙、董从龙兄弟等集资建盖,抗战期间,董家大院沦为日军的慰安所,其祖辈和父母都到了缅甸定居,很长时间内,董家在国内的后人只剩下了原告自己及其奶奶番石玉,还有原告之父的胞妹董桂鹤,原告出生后一直与其亲奶奶番石玉共同居住在大院内,直到1974年底,董淑静才搬出大院。
董淑静认为,董桂鹤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董家大院的全部房产无偿捐赠给龙陵县人民政府,签订了不真实的捐赠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还领取了相关政府文件、接收证据以及荣誉证书。其母杨兆兰和她作为享有对董家大院继承权的人,董桂鹤的举动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日的庭审中,尽管董淑静提供了大量书证、光碟等资料和两名证人出庭来证明己方诉求于法有据,可被告方同样列举出大量的证据来佐证其对董家大院的捐赠合法有效,而对方对董家大院没有继承权。董桂鹤的代理人认为,董淑静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既然杨兆兰是原告,董淑静就仅只是杨兆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主体违法;董淑静主张的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清官难断家务事。”真是一点不假!这起家族财产纠纷案,庭审从当日8时30分开庭,持续到12时40分才宣布暂时休庭,之后又于当日14时开始,一直审到16时20分许才庭审结束。
此案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云南法制报 作者:邵维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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