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野霏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为例,连庭长在内一共4位法官,2009年人均审结案200多件。为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除了司法途径之外,业界也在探索调解机制。2010年10月底,中国作家协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作成立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而成立仅仅半年的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截至目前,已经受理22起案件,成功调解了5起,总计涉案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曾评价说,作为司法程序的一种补充,建立知识产权调解机制是加强著作权保护,化解纠纷和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方式。调解案件的过程也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过程,这种做法非常重要。
现状:版权纠纷调解体制可有效调和矛盾
●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矛盾;传播者或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之间的矛盾;版权产业界与版权产品消费群体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为了促进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有序传播和使用,权利人、使用者和传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现矛盾以后,可以通过较为便捷的方法进行调解解决。目前,我国著作权纠纷调解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调解三种主要渠道。
据统计,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诉讼中版权大概占到70%以上,在版权问题诉讼中,网络环境下版权占到70%,而且这类案件数量还在快速增长。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加强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力度。由于在法院调解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基本能够顺利执行,解决了许多版权纠纷,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诉讼条件,解决纠纷存在相对程序严、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我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都赋有版权纠纷调解职能。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应当事人请求,调解双方的版权纠纷;二是在立案查处侵权案件中,征得当事人同意,根据案情进行民事调解。由于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威性和本身承担行政执法职能,行政调解协议能够比较好的执行。与法院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具有程序简单、成本较低的特点,受到权利人的欢迎。由于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编制以及其他行政资源十分有限,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后,通常只能对部分重点纠纷进行调解,无法满足社会需要。
随着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一些社会组织开始从事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是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例如前文提到的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些行业协会受会员的委托,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为会员或非会员提供法律服务,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鉴于这些行业协会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同时具有专业化人才,在解决版权纠纷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力补充。如何建立社会调解的权威性和提高调解效力,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途径:新技术条件下 应加强建设三种纠纷调解机制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
随着纠纷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大量地应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益提高,并已逐步被纳入法制轨道,作用和影响逐步扩大。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笔者建议,针对我国目前著作权纠纷现状,有必要加强建设三种纠纷调解机制:
首先,有必要组建国家版权调解中心。
国家版权调解中心是依法承担著作权纠纷调解职能的权威机构,主要任务是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研究解决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国家版权调解中心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权威性。纠纷调解人员必须是拥有雄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本领域权威组成,其学术成果和司法实践能力代表国家的最高水平;二是代表性。调解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由立法、司法部门的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权利人、传播者和使用者的代表组成;三是指导性。主要受理解决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或有影响的典型问题。调解意见有助于建立行业规范、解决行业普遍存在或重大问题,对全国解决类似问题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其次,有必要支持建立行业和地区调解中心。
各级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应该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建立调解机构,解决版权产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版权纠纷。行业版权调解机构可以在国家版权调解中心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的专业技术优势和地区特点,针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解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突出矛盾,成为纠纷调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行政和法院调解功能。
行政和法院调解在解决版权纠纷矛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重视并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一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大力加强纠纷调解职能建设、不断提高调解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应主动加强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促进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市场秩序。三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大力宣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的调解案件,指导行业和地区调解机构业务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行业或地区调节机构开展版权纠纷调解工作,缓解自身能力不足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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