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呼之后更要注重落实
田青(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公布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高度的标志,是值得欢呼的文化大事。但我认为,这个法律公布之后,当务之急是应该尽快地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在这部法颁布之前,非遗保护靠的是大家的文化自觉,靠的是专家的呼吁、领导的重视、群众的热情,而这部法实施之后,我们就有法可依了。
但是,仅仅有法可依了还不够,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律的情况便代替了我们过去对出台法律的期盼,成为我们今后关注的重点。至于这部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如何落实,我自己还不是很清楚。比如说,《非遗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了这一条,我觉得我们的保护经费终于不发愁了。但怎么能够保证执行呢?假如有的县没把保护经费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怎么办?所以我希望法律专家们可以解释这些问题,告诉我们由什么机构、用怎样的方法才能保证这部法的有效实施。
另外,这部法还需要在实施中不断完善,有些细则还应该加紧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但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例如什么样的情况警告、严重警告,什么样的情况要除名等。假如没有这些细节上的规定和可操作性的东西,“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就无法真正纠正和解决。所以,我觉得我们在欢呼《非遗法》公布的激情之后,还应该冷静地、细致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
对新文化理念的认同
刘锡诚(中国文联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遗法》的颁布,对于像我这样多年来从事民间文化调查、搜集、保护、研究、编辑、出版的文化人来说,实在是一件期待已久而又大喜过望的事情。
近百年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代代学者前赴后继、默默无闻地为结集出版和发扬我国优秀的民间文化遗产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从2003年起,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了政府主导的轨道,并且取得了前无古人的成绩。
当然,无可否认的是,有些地方在保护工作中,“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包办”,文化的嬗变规律遭到文化权力的漠视,整体性和本真性保护原则或被歪曲或被置换,出现了重政绩、轻科学;重申报、轻保护;重生产开发、轻口头传承等不良偏向。《非遗法》的颁布,为主管部门提供了执法的准则和利器。
《非遗法》的出台,很重要一个意义就是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文化理念。过去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现在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给予民众所创、民众所有、民众所传,而又一向不登“大雅之堂”、被文化学术精英们轻视或忽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高度的评价和崇高的地位:“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无疑标志着从国家的层面上对一种新的文化理念的认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科学研究机构理应以这种新的文化理念为依据,提高认识、调整思路。我希望要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建立我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体系,推动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非遗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王安葵(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非遗保护已经取得显著成绩,特别是已经形成了重视非遗保护的社会舆论和文化环境,这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社会舆论总是多种多样的。就以传统戏剧来说,如何对待它们就有各式各样的意见。多年以前,有学者认为,古老的戏曲艺术虽然是很美丽的,但它必然要死亡,与其改革它以延缓其寿命,还不如让它安安静静地美丽地死去。近年又有学者认为非遗保护阻碍了戏曲的创新,主张淘汰掉一些剧种以“腾出创新空间”。我想作为学术观点,这些意见都是可以发表、可以讨论的,但非遗保护工作必须有法可依。法,体现国家的意志,也代表了时代的集体认识,因此具有权威性。《非遗法》的通过和实施,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确实是非遗保护的重要里程碑。它增强了我们的信心和自觉性,将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融入当代社会。如果说前些时候,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志还带有“知其不可为而为”的悲壮情怀,那么现在就是知其可为而为之。这部法明确而又具体,对于什么样的项目需要保护、怎样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传承和研究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对濒临消失的项目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对于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也讲得很清楚。作为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人员,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实践、贯彻、遵守这部法,为非遗保护工作做出更大的努力,使非遗保护取得更大的成绩。
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传统文化是历史上沿传下来的价值体系,在新的文化体系中既可以继承,也可以变异。我们保护的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价值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这正是《非遗法》给予明确定位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自古以来,居住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历史悠久、绚丽多彩的中华文化。近年来,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付出极大努力,取得显著成效。但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许多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渴求经济高速发展,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希望长久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担忧传统文化很快消失。这个问题在人口较少民族中尤为突出。当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一富、二变、三缺”的窘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丰富;社会经济随着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文化遗产存续的文化生态急剧变化;缺少保护工作人才,缺少保护经费,缺少保护设施。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十分迫切。《非遗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必将对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这一条款,进一步推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