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索来军 邹韧
案件回顾 因认为宝洁公司旗下的洗发水、牙膏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方正倩体字,2008年6月,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字库字体著作权为由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但要确认字库中的每个字都具独创性,依据不足,
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故法院一审驳回北大方正的全部诉求。北大方正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方正诉宝洁一案,日前已经进入二审阶段,由于比较过去同类案例,此次一审法院判决有所不同。现结合法院判决的理由,谈谈与字体著作权有关的几个问题。
字体有可能成为美术作品
一审法院判决以汉字笔画和结构不能改变为由,认定字库中的单字字体无独立著作权,从而否定单字字体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从法律的角度上判断汉字字体能否成为美术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虑。首先,如何看待汉字的字形(或字型)。汉字作为中华民族用来记录语言的主要符号,经过长期的演变和规范,才形成了现在的固定结构和笔画顺序。作为全民族世代相传的共同智力成果和文化遗产,同时作为人们沟通和交流的主要工具,空间意义上的汉字字形不受著作权保护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如何看待汉字字形与汉字表现形式的关系。从汉字本身的历史发展来看,伴随空间意义上汉字字形的发展,汉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线条和整体造型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从甲骨文、钟鼎文、石鼓文到后来的行、草、隶、篆等以及以不同艺术家冠名的各种书写体。这些字体都是在汉字相对固定的笔画上,创作出不同变化的线条和整体造型,从而形成具有视觉美感的艺术表现形式。这也是著作权法将书法归为美术作品的原因所在。
那么对于现在用途广泛的印刷字体而言,则与汉字字形的关系更为密切。不用说楷书、隶书和魏碑等字体本身就是书法,就是像仿宋和宋体等也是由书法演变而来的。从目前出现的大量字体设计来看,即有根据各种印刷字体基础上进行改动的,也有原创的,还有一些字体的设计元素本身就来源于书法,由书法家创作样稿,再运用软件进一步设计。这些字体的创作与书法尽管在创作手段和艺术效果上有区别,但在创作本质上并无差别,依然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汉字字形不可改变为由,否定它们有可能成为美术作品。
如何理解字体的独创性
法院判决理由中还强调单字字体难以体现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创作具备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前提和主要特征。对于独创性,法律并没有进一步解释。有人强调独立创作,有人则认为作品应体现一定的创造性或创作高度,这些解释都过于简单和片面。著作权立法的实质在于保护人们运用文字和艺术造型能力表达自己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它所要求的独创性,是指作者通过作品展现的文学创作和艺术造型的能力和结果。因此,作品的创作应当带有作者明显的独特之处(称为独特性或显著性,也许更容易理解),而不是简单重复他人已有的创作,或者容易与他人的创作巧合。而判断是否体现这样的独特性或显著性,必须通过与其他作品比对才能得出结论,而艺术创作的高低程度也非法律能够界定。带有明显个人特征的作品,不仅在作品问世后能顺利得到他人的认可,也比较容易证明其特点的形成,从而排除重复他人作品以及与他人作品巧合的可能性。
针对汉字单字字体来说,同样不应仅以汉字结构和笔画规范而轻易否定其独创性。汉字字形与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区分。在单字字体的设计中,尽管受到字形的限制,设计者仍然可以利用可塑空间,基于人们阅读时的视觉感受和字体的美感等多方面的考虑,展示他的独特之处。法院判决中肯定了书法作品的独创性,却否定字体的独创性。事实上,书法与字体的界限十分模糊,不能厚此薄彼。如果以字形限制为由否定作品的独创性,许多书法创作也无法成为美术作品了。
字库是否为美术作品
法院判决在否定单字成为美术作品的同时,却认定字库整体成为美术作品,这也值得商榷。从目前通行的字库来看,应当是各种单字字体的集合。字库通常可以作为字体的测试样本供人们欣赏,或者被嵌入字体软件供人们安装使用。字库能否成为美术作品?如前所述,单字字体之所以有可能成为美术作品,是因为作者利用汉字字形提供的空间,针对每个字的线条或整体结构进行了艺术创作,形成实实在在的区别他人的表现形式。脱离开单字字体的创作,只强调字库的整体风格,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是难以界定的。因此,字库要想成为美术作品,只能是由于所表现内容的需要,由构成美术作品的多个单字组成。单字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字库整体的独特风格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如果字库符合著作权法有关汇编作品的规定,有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对于字库来说,无论单个字体是否为作品,都可以经过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成为汇编作品。但汇编只是一种根据已有作品进行再创作的形式,而不是作品的类型。此外,只有在汇编作品被整体使用时,才涉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问题。
确定字体著作权保护原则
虽然字体可以成为美术作品,但是字体本身有着区别于其他美术作品的明显之处,即供人们使用的文字工具。由于计算机的普及,现在字体被数字化后嵌入软件,成为人们的主要书写工具。随着使用需求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各种字体,并逐步形成一种新型产业。与拼音文字不同,每个汉字单字字体都可以作为文字工具供人们使用。字体种类的增加和不断美化,又进一步扩大了字体使用范围。字体不仅用于文档的制作和传播,而且被用于装饰性的设计,如商品包装装潢、广告、标志、网页设计和装帧设计等。而字体本身具有的功能性和实用性,以及使用字体普遍性和广泛性都不能忽视。在涉及字体使用时,无论是要求每个使用者在使用字体时对字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做出判断,还是要求使用属于美术作品的字体应当取得许可或付酬,都是不现实的。在保护字体著作权时,既要保证字体著作权某些基本权利得以实现,使其投入得到合理回报,又要防止因过度保护,给人们的正常活动带来妨碍。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字体的保护原则。首先,就某些具体使用形式来说,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明确的。比如使用有著作权的单字字体制作和销售具有文字工具功能的产品,如字体的模型、字体样本、包含字体的计算机软件,这些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和发行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次,以各种形式整体使用字体汇编作品,以及安装使用包含字体的计算机软件等行为,都应征得汇编作品和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可以认定为侵权。再次,鉴于目前字体大多通过嵌入字库安装软件使用,除非在购买字库软件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只要使用字库软件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利用字库软件制作文档并传播,以及使用字库中字体用于文档之外的其他装饰性的使用,都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如果使用者不能证明使用字库来源的合法性,则可以认定不仅侵犯了软件著作权,同时也构成对字体著作权的侵权。这样既体现了著作权法对字体著作权人和软件的开发者的基本权利的保护,鼓励人们使用正版软件,促进字库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对字体保护的可操作性。
(索来军)
案件进展 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日开庭审理了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标识侵权案。
北大方正公司认为,涉案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未经其许可,即在“飘柔”产品上使用了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原审法院关于方正字库的倩体字体的著作权应整体保护,而单个字体不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判令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侵权成立,赔偿方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余万元。
针对北大方正公司的上诉意见,宝洁公司认为,涉案的“飘柔”二字并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和可复制性要求。本案中,方正公司发表的是字库软件,而非字体本身,因此即便涉案的“飘柔”二字属于美术作品,方正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发表了该美术作品。
据悉,由于本案涉及的字体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问题属于一种新类型的案件,在著作权法学界也存在各种观点,因此,此次庭审并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合议后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 邹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