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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毁损应怎样追责?民间收藏文物亟待法律规定

2011年08月08日 12:50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从故宫文物受损看文物保护的法律问题 

  张迪

  7月30日,一则故宫馆藏文物在出库时被损的微博引发了各方热议。7月31日,故宫证实,国家一级文物宋代哥窑代表作品“青釉葵瓣口盘”在7月4日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由于实验室科研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损坏文物。

  文物损坏应及时上报

  据媒体报道,故宫在文物受损之后26天才出面证实此事,而且文物被损事件发生近一个月,国家主管部门也未收到正式调查报告,公众对于事件的真相也是一头雾水。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一)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故宫发现馆藏的国家一级文物受损,应在规定时间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故宫以“把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等问题调查清楚之后再上报”为理由,拖延上报时间实难被公众所信服。

  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均有严格规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检测修复的文物科技人员,需要取得相应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此种职务不是简单的“理工背景”和“经过文物安全方面相关培训”即可满足。知名文物鉴定专家赖海建说:“故宫的文物出库安保程序在全世界博物馆当中属严格的”,但严格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照样不能发挥作用。据媒体报道称,通常进行文物检测时,故宫古器物部的工作人员和科研人员应同时在场,但文物毁损事故发生时,却只有科研人员一人在场。这反映出故宫在文保制度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只有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严格执行保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文物。

  文物毁损应怎样追责

  据媒体报道,根据有关规定,故宫博物院根据其内部《藏品管理规定》第10章“奖励与惩罚”之第86条,对造成宋代哥窑瓷器损坏事件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76条第四款规定:“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应依法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第324条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民间收藏文物亟待法律规定

  故宫文物毁损事件只是暴露出馆藏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漏洞,但是在民间收藏文物领域,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艺术品市场日益火爆,《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除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间收藏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尽管法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使得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了一条销赃渠道,文物买卖和收藏中违法乱纪的行为屡见不鲜。市场的庞大使得相关部门较难对文物来源作出一一鉴别,监管的松懈和相关机构的违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文物漂白身份提供了便利。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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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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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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