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智敏)在鼓浪屿申遗的背景下,备受关注的《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鼓浪屿周边海域划为缓冲区
目前,鼓浪屿游客数量已超出正常接待能力,加之现有的商业业态缺乏统一规划和布局,在一定程度上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草案》从制度设计层面做出一系列规定,旨在从根本上扭转这一不利局面。
首先是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确定由市政府组织编制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和公布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在规划中明确划定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目前,初步划定的核心区为鼓浪屿全岛,缓冲区为鼓浪屿周边一定海域。
为解决近年来游客数量超负荷的状况,《草案》中保留了游客总量控制的规定,要求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制定参观游览文化遗产的管理办法,对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
岛上拍电影要制定保护方案
《草案》规定,在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都要依法报批。
在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还禁止从事以下活动:采石、采砂、开山以及其他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的活动;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印刷品等;导游人员私自揽客、无导游证人员揽客从事导游活动等。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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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 鼓浪屿将设核心区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30日讯 (记者 江荣义)鼓浪屿核心区将实行游客总量控制、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等。
昨日,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了《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初审报告。《草案》规定了鼓浪屿文化遗产的范围,明确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提出了设定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的要求,并从保护机构、保护资金、保护手段等方面,确立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制度。
文化遗产 包含4部分
《草案》中提出,鼓浪屿文化遗产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的,历史形成的社区结构及其功能定位、市政设施和人文景观。如,依山就势的道路交通网络及供水、供电、通讯、排水和码头等市政设施,也包括在内。
其他三大部分包括:多元风格的历史建筑及其设施遗存,体现鼓浪屿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化遗产以及属于鼓浪屿文化传统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机构确定
将设专门保护资金
《草案》规定,鼓浪屿文遗的保护机构是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它将负责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相关日常工作。
厦门市政府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其筹集渠道包括财政拨款、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来源。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用遗产保护和展示所需费用及相关奖励、资助费用。
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核心区一草一木
都不能乱动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厦门市政府组织编制,明确划定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草案》规定,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核心区内确需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核心区内的园林绿化,未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不得擅自破坏现有的植被,不得引进与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对核心区内的山地、海岸和沙滩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核心区实行
游客总量控制
同时,《草案》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采石、采砂、开山及其他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的活动;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使用燃煤、燃油、木材及其他高污染燃料;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印刷品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导游人员私自揽客、无导游证人员揽客从事导游活动等。
核心区内设置经营、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鼓浪屿居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参观游览文化遗产的管理办法,对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
厦门市政府确定,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
《草案》还规定,未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