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执法实践中怎样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2)
2012年01月19日 14:5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如何理解与适用《意见》中的规定
关注点:适当降低办案人员 对这一问题的证明难度
为解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难问题,在坚持刑事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办案人员对这一问题的证明难度,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
《意见》第11条明确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明方法和标准,有利于以“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打击侵权盗版分子,有利于加大刑事打击侵权盗版犯罪分子的力度。但如何正确和适用《意见》,以应对形形色色的侵权盗版犯罪行为就显得非常重要。
原则上应取得 “三类人或机构”的证明
关注点: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意见》第11条第一款对如何证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了一般性规定,即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即涉外作品版权认证机构,笔者注)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这就是说,对于涉案的侵权复制品,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一般应当根据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作品版权认证机构等“三类人或机构”出具的证据进行认定。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问题进行综合认定。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