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擅用南怀瑾肖像被诉 称以为大师会很欣慰
■涉嫌侵权的图书 (1 /1张)
国学大师南怀瑾发现自己的肖像未经许可被四家出版社用于商业用途,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故将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地震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向本人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封面封底擅用肖像
卓越网卖书吃“挂落”
2010年7月,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徐志远、蕾蕾著的《听南怀瑾讲人生感悟》一书,该书封面封底上使用了南怀瑾先生的肖像。
2010年10月,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司马弘编著的《向大师学习 向南怀瑾学人生智慧》一书,该书封面上使用了南怀瑾先生的肖像。
2011年5月,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出版发行了署名杨承清编著的《跟李叔同学修心,跟南怀瑾悟处世》一书,该书封面上使用了南怀瑾先生的肖像。
2011年4月,地震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署名马艳编著的《读点李叔同,学点南怀瑾》一书,该书封面、封底及扉页上使用了南怀瑾先生的肖像。
南怀瑾的代理人表示,以上四本书的出版,均未征得南怀瑾的同意。世纪卓越公司在网上销售该书,同样侵犯了南怀瑾的权利,要求每家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以为大师“会欣慰” 不想自己成被告
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答辩称,涉案图书为合法出版物,是听“一代宗师”讲人生感悟,封面、封底配以南怀瑾先生的儒雅肖像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他认为,南怀瑾先生作为国学大师、社会公众人物,又是听其讲人生感悟,目的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封面、封底配以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公司与著作权人签订有出版合同,通过审稿,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在诉状中称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是不存在的。据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涉案图书印了一万册,盈利16180.24元。
“南怀瑾先生已95岁高龄,对于一本‘听其讲人生感悟’的书,对于评价其为‘一代宗师’的书,作为国学大师、高风亮节的大家,他一定会非常欣慰,而不会主张什么肖像权,谈什么‘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这与国学大师精研国学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
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也同样不认可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他表示,出版社已向南怀瑾赔礼道歉。涉案图书一共印刷了1000册,现已全部下架。
地震出版社向南怀瑾郑重道歉。代理人表示,《读点李叔同,学点南怀瑾》一书,印刷数量为7000册,定价为28元,现实际销售数量约为4711册,销售折扣为5.2折,该书利润率约为销售收入的27%左右,该书实际盈利为18520元。出版社愿以全部销售盈利作为对南怀瑾的经济损失补偿,但出版社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世纪卓越公司则认为,公司在销售图书时没有审核图书内容是否侵犯他人权利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代理人因故未到庭。
■南怀瑾为人低调
不满图书内容质量
南怀瑾的代理人表示,根据各被告出版图书的前言或简介可以证实,被告明知南怀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然是属于故意侵权,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至今认为不是侵权,也不停止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程度更大。
“各个被告都是在封面封底上突出使用南怀瑾的肖像。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和常理判断,足以使购买图书的读者误以为是原告同意使用肖像或图书中的内容,以为原告与图书中的内容有必然的联系,但图书的内容质量不高、东拼西凑,显然会影响原告的形象。尤其是通过了当当网和卓越网销售,影响度可能会更广,这种侵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更大。”该代理人说。
他表示,南怀瑾本人做人一贯的风格都是非常的低调,也从不在媒体上宣传自己。被告使用的肖像基本都是南怀瑾的同一幅肖像,也是因为南怀瑾公开的肖像、影像基本没有,足以证明南怀瑾不愿更多地曝光自己。被告的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显然南怀瑾在精神上无法接受,图书的内容质量低下,使南怀瑾更加难以接受,在精神上给南怀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庭审最后,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仍然坚持认为,公司对于书中南怀瑾肖像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出版社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南怀瑾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是不存在的。其他出版社和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意见一致。
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意向,目前双方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