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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需要几代人努力

2012年11月18日 15:49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需要几代人努力

  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或将加大处罚力度,以严厉的刑罚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这一举措,的确顺应了时代潮流,体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但是,在互联网络时代,打击盗版光盘似乎还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著作权。

  我认为,保护著作权不可能一蹴而就。著作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复制权。它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各国颁布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通过复制自己的作品获得合法利润。随着复制技术的不断丰富,各国在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增加了许多新的保护规范。譬如,美国针对互联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就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作品在互联网络上流传而受到损害。

  但在我国,互联网络侵权现象比比皆是。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人缺乏权利的保护意识,另一方面是因为不少网络经营者为了吸引使用者,利用著作权保护中“避风港原则”(即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如果接到权利人通知之后,立即停止有关服务,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断地扩散他人的作品。所以,要想做根本上保护著作权,一方面必须培养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则必须严厉惩处互联网络的经营者,防止他们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修正案加大刑事处罚的力度,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侵权行为。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现实生活中“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以提供免费服务为表现形式的各种破解软件普遍存在。这种以使用盗版为荣,以破解正版软件显示自己技术才能的现象,充分说明我国还没有普遍形成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这种大背景下,即使加大对惩治力度,也未必能从根本上保护著作权。现在不少地下技术专家已然通过“一对一”的技术服务方式,为互联网络的使用者提供各种各样的盗版作品,这种以秘密通信为掩护的侵权行为,更让执法机关防不胜防。所以,不要对著作权法的修正寄予过高期望。说到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形式,如果使用者缺乏著作权保护的意识,那么,法律终归难以达到保护著作权的目的。

  实事求是地说,培养著作权保护意识恐怕需要几代人付出艰苦的努力。我觉得,立法机关不妨仔细区分商业性的复制行为和非商业性的复制行为,通过“抓大放小”,打击那些通过复制他人作品获得巨额暴利的犯罪分子,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从他国立法经验来看,降低著作权犯罪起刑点,未必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假如选择性适用法律,非但不足以增加著作权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困扰。立法机关应当把保护著作权的重心放在网站上,加大打击力度,尽量从源头切断侵权行为。

  (作者乔新生 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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