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1月14日电(记者 王辛莉)1月14日,经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一次性通过五项关于旅游的地方立法,推动未来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
新出台的法规分别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上述五项法规对海南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扼制旅游景区重复建设,加强旅游服务设施配套,规范旅游商品经营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新法规着力海南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定沿海区域自最高潮位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至200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严格限制商品房开发等。
新法规对海南旅游市场严加规范。建立旅游定价异议机制;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价格主管部门按日发布相关旅游价格信息;旅行社不得零负团费经营,低于旅游成本招徕旅游者可处罚1万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旅游景区根据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接待承载力,实行流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等。
2009年底,国务院发布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昌元透露,此次立法是希望将中央和海南的决策部署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成为全省的共同意志。2011年海南还将对酒店、旅游车、餐饮业等行业管理进行立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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