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某小学音乐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先后猥亵6名女生,后赔偿受害人共计45万元企图私了,在村民匿名报警后被捕。怀柔区教委负责人称,教委未报警是因为受害者家长不希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新京报》2月23日)
虽然无良教师在村民匿名报警后被捕,即将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但当地村民还在不停地追问:一是李某2008年在中学任教时已有“前科”,教委为何没将其调离教师岗位,而是调往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更弱的小学?二是学校和教委得知李某再次在课堂上公然猥亵6名学生,为何不报警而同意“私了”,难道仅仅因为学生家长的“不希望”吗?探讨其深层原因,有助于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在我看来,受害者家长、学校和教委尽管在“不报警”上“达成一致”,但背后的考量却不尽相同。除了各自的主观动机外,也有一些现实做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缺陷,损害受害方寻求司法解决的积极性。
家长重点关注女孩未来的名声,担心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会使丑闻公之于众,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永久的伤害。父母的这种想法和担忧应该理解,但忍辱私了其实并非对孩子最有效的保护,反而会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继续作恶。李某日益猖狂,多半是因为2008年那次“私了”埋下的祸根。
受害学生家长的“不报警”恰恰满足了学校和教委“维护学校声誉”和“辖下不出事”的愿望,学生家长、学校和教委在这点上“殊途同归”。学校和教委“尊重”受害学生家长意愿,同意“不希望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想法,也不排除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充分意识到李某课堂猥亵女生行为的恶劣性和问题的严重性,以为在法律上可能算不上“大事”,在受害方同意的基础上完全可以用钱来“化干戈为玉帛”,符合“和谐”、“稳定”要求。殊不知,李某在课堂上公然猥亵多名女生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应从重处罚,早已不属于“私了”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无精神损害赔偿,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部分刑案尤其是妇女受性侵害案件的“赔偿私了”,即使犯罪人受到严厉制裁,却会因为司法程序而使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的刑事追责程序对受害人来说是“得不偿失”,因而部分案件的受害人倾向于“收钱私了”。(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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