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何来剽窃、抄袭之说?”
记者从山东大学物理学院院长办公室了解到,李华教授今年已年近七旬,早已退休远赴美国加州探亲。
4月8日,记者收到了李华的电子邮件。在信中,李华对甄鹏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举报信表示愤慨。他说:“甄鹏是我在1996-1999年期间亲手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他对我的举报,完全不符合事实。”
谈到甄鹏称“李华第一篇抄袭的论文源于其所带学生姜涛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李华告诉记者,首先他和姜涛1997年署名将《Nd2Fe17N3化合物的电子结构与磁性研究》一文发表在《科学通报》上,这篇文章是在姜涛毕业一年后,由他和姜涛的导师姜寿亭共同讨论撰写,姜涛本人并未参与撰写。
那么,为何该论文将姜涛作为第一署名呢?李华解释说,当时姜寿亭老师因年届退休,所以亲自放弃署名。考虑到姜涛在校时表现优异,所以姜寿亭和他决定,将姜涛名列文章第一署名,他本人署名第二。
李华承认,发表文章中的一些数据确实来源于姜涛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但是,姜涛的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题目是由他提供的,使用的是他的MS-Xα方法,自始至终由他指导。其中的数据筛选、相关结论的物理思想均是由他提出的。
“虽然姜涛的导师是姜寿亭老师,但当时姜寿亭委托我指导姜涛完成毕业论文。”李华认为,他指导了姜涛的毕业论文,其中的数据和相关结论的使用权及如何使用,应该是他、姜寿亭和姜涛的共同权利。
对于甄鹏举报信中所列的数篇论文,李华声称,文中所使用的数据并非完全是姜涛毕业论文中的数据。例如,举报信中的《铁原子簇的交换劈裂和磁性研究》,文章中使用的数据完全来自1991年至1992年他在美国格林宝灵大学做访问学者时关于“Fex原子簇”的科研数据。
从发表时间来看,这些数据比姜涛的毕业论文出版早了4年多时间。因此,李华认为,是否涉嫌抄袭、剽窃,不能只看两篇文章中某个数据、某一图形或者几句话是否一样,重要的是取决于整篇文章的具体内容。
他说:“我们使用自己的科研成果,何来剽窃、抄袭之说?”
山东大学回应:
将由外校专家作出最终结论
谈到在校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的科研成果持有权归属,甄鹏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但李华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因为研究生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导师提供科研课题的题目、物理思想和研究方法,使用由学校和课题组所提供的研究设备、经费、资料,并对研究生本人提供生活费用等,所以,其研究成果不能只属于研究生本人,而应属于指导导师、研究生本人、课题组和学校共同所有。
“如果科研成果或数据只属于研究生本人所有,当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也随之被带走,那么老师承担的国家科研任务如何完成?”李华说。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3月23日甄鹏在互联网上举报李华学术不端一事,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半个多月。在这半个多月的时间里,山东大学负责学术纪律的委员会并没有就此事做出结论。
4月1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山东大学学术研究部副部长肖金明教授。肖金明告诉记者,由于甄鹏举报的教授李华原来在物理学院工作,山东大学物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不方便对此事进行定性。因此,学校正积极联系其他学校的专家,尽快对甄鹏的举报进行分析。最后,专家们将做出最终结论。
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中科研成果使用问题,肖金明表示,目前学校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他认为,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中的科研成果应该归学生、导师、学校共同所有。在学生毕业后,导师也可以继续使用论文中的科研成果。 文/片 本报记者 寇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