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踢球骨折 本人同伴学校三方同担责
小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踢足球,结果和同伴争抢时骨折,这种在运动中难免会出现的问题,学校和同伴是否应该为此担责?海淀法院后山法庭对受伤学生起诉索赔作出了判决,三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小祝和被告小柴都是海淀区一所小学的学生。在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同学们在操场上进行足球活动,小祝和小柴在争抢足球的过程中,致使小祝摔倒在地,造成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小祝先后住院10天,共花去医药费15479.63元。小祝要求小柴和学校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2.5万余元。
小柴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小祝是在上课期间、学校监管之下发生的意外情况,不应该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则表示,小祝摔伤是意外事件,足球运动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小祝是在和小柴争抢的过程中摔伤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在游戏开始之前,学校老师实施了周密的安全教育,并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和水平划分了若干小组,带领学生进行热身运动,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老师还对游戏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作了充分的说明,然后才同意学生开始做游戏。小祝受伤后学校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所以校方主张尽到了教育机构应尽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
双方均无错 责任需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祝和小柴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兴趣小组,学校老师也对参加活动时应注意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指导,因此学校仅就未向家长送达相应的安全告知书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足球活动本身即具有对抗性和危险性,小祝参加该活动和小柴在争抢足球过程中受伤,尽管双方发生身体接触,亦不能认定双方或单方存在过错。但小祝受伤后不但身体受到损害,还需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和损失,如全部让其承担,亦有不妥。法院酌情要求小柴也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由小柴承担医疗费4900元,学校承担医疗费3700元。
(首席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