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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学校回应“自杀免责协议”:不会拿其做挡箭牌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8日 09:25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新生入校生签署《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此消息一出引起轩然大波。那么,大学生在校园内出现自杀的情况,学校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如何界定?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他的解读。

  岳运生:一个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学生,出了问题之后学校要不要负责,不在于他跟学生签什么样的协议,而在于这个过程中学校有没有过错。

  叫有过错呢?假如说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或者生活上面对学生有一些过激的一些批评,一种接受不了的,假如受到老师的侮辱等,学生因此想不开出了问题,这个老师是一种教学过程中职务行为,导致孩子学生压力大。学生如果自杀的话等于是老师有过错、学校有过错,那这种情况就要承担责任。

  说学生他是个成年人,成年人如果是一个自己的有一点感情上面、其他方面的问题,跟学校没有关系,学校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过错的时候,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出现学生自杀的话,这个时候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责任。

  面对各方舆论热议,校方负责人后来也对记者说,他们不会把这份协议当成挡箭牌。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学校还将依法负起责任。

  校方负责人:学校也没有把它当成是一个假如出了什么事情拿它来当一个挡箭牌之类的,目的都不是这个。如果有什么不可测的事情发生,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个人该承担什么责任,家庭、社会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都应该由法律的相关的更准确、更加权威的去界定,不会因为这样一纸协议改变法律的更高权威的规定。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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