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主要责任成争论焦点
在昨日(5月14日)法庭中,13岁的张同学校内跳楼谁负主要责任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原告张同学的代理人认为,张同学跳楼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属于学校监护范围内,并且张同学跳楼行为的发生和他在心理辅导室的遭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因为学校心理辅导老师不恰当的行为导致张同学内心绝望、情绪失控,最终导致跳楼行为的发生,因此事故造成的后果应由校方全部承担责任。
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外语学校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的,作为教育机构,罗湖区外语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代理律师还认为,心理辅导老师的行为并无不当,接到张同学“他们怀疑我偷了手机”的情况反映后,心理辅导老师为了弄清事实,只好让其他老师和学生对此事进行对质与核实。
原告张同学昨天也坐轮椅来到庭审现场,在庭审进行到一半时,不停抽泣,最后哭出声来,最后不得不退出法庭。据了解,今年15岁的张同学目前还在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超过一百多万,学校垫付了40多万。
双方同意庭内调解
在完成法庭主要程序后,主审法官提出民事诉讼庭内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内调解,但由于调解的具体细节当日不能明确,当日庭内调解不成功。
原告代理人张同学的父亲认为,庭内调解得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张同学已产生和将来要产生的治疗费用,罗湖区外语学校必须全部承担;二是罗湖区外语学校要消除张同学在学校的负面影响,对跳楼一事进行赔礼道歉;三是张同学已经成为残疾人,今后人生的路必将因为残疾而受到重大影响,学校在这方面要对张同学作出必要赔偿,但具体赔偿额度,张父称还没考虑好。
被告罗湖区外语学校的代理律师认为,校方愿意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必须在对方有诚意的前提下、在调解条件合理的情况下,学校愿意尽快与学生家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由于张同学父亲对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当日庭内调解不成功,双方约定休庭后继续调解。
事件回放
初二学生被疑偷手机跳楼致残
2007年1月22日,罗湖区外语学校,下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黄同学说自己丢了手机,陈同学就怀疑原告张同学偷了黄同学的手机,并脱了张同学的裤子。张同学跑开后,陈同学带着几个同学追赶他,并把他推倒,而一旁的老师并没有制止这种行为,最后,手机在张同学摔倒的草丛一带被发现了。
后来张同学被数学老师戴某带到办公室询问情况,张同学觉得有同学嫁祸他,而老师却不太同意这种观点。张同学觉得自己很冤枉,伤心地哭了。回到宿舍后他心情仍难以平静,于是,张同学又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室张老师处。而张老师又把年级主任等老师以及黄同学、陈同学找来,让他们描述事情的经过,并不断对张同学进行询问,言语中明显流露出对张同学的怀疑,并让张同学写书面陈述材料。
后来,心理咨询室只留下张同学一个人,他一个人开始写书面材料时,倍感委屈、无助和绝望,于是在纸条正面写了“上活动课时候我”几个字后就在背面写了“冤枉”二字,之后,从5楼咨询室窗口纵身跳下,造成三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为此,原告张同学在诉讼中要求,被告罗湖外语学校赔偿人身损害共计2294346.06元。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具有主要过错,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而被告负次要责任,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金额264748.64元。(谷少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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