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李先生一时疏忽,没有发现买卖合同里还隐藏着关于公证的条款,原来这是买房者魏某为了避开炒房风险,故意设下的合同陷阱。昨天,市一中院法官就此典型案件提醒业主在卖房时须注意合同内容,不要给炒房客可乘之机。
李先生在海淀区成府路附近有一套60平米的房屋要出售,去年4月10日,他通过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由于李先生的房子暂时不能过户,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办理房产公证手续,魏某于公证当天支付全部房款,李先生将房屋和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魏某。
合同签订后,双方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李先生希望把公证授权范围限制为办理过户,不能包含买卖,被魏某拒绝。双方未能办理公证手续。
李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魏某继续履行合同。而魏某则反诉要求李先生出具公证委托书、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因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过户,而不是为了公证,所以是否进行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为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魏某应在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揭秘
炒房客:转手倒卖赚差价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市一中院近期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房人违约的案件量明显增多,其中不乏炒房客因房产新政颁布后炒房风险增大,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违约的案件。法官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有一些共通之处,炒房客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含有公证条款,目的在于从业主处取得该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从而在下次买卖中,将房屋从该业主名下直接过户给新的买房人,以此达到获取差价的目的。
表面上看,炒房客是为买房自住,且按合同约定支付大部分甚至全部房款,但这只是骗取业主信任的一个步骤。有的业主没有识别出炒房客的“阴谋”,径直配合其办理公证手续;有的业主虽有顾忌,但担心自己违约,且认为炒房客已支付房款,最终往往无奈地配合,从而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境地。
房东:承担一房二卖的风险
对于卖房的业主来说,虽然表面上没有经济利益损失,但存在很大风险,如果炒房客将该房转卖他人,炒房客只是名义上的卖房人,形式上是代理原业主出售,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业主将被直接列为被告。而如果炒房客转手倒卖产生纠纷,原业主必将承担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因房屋未过户,如果炒房客破坏了房屋结构,新的买房人会直接向原业主主张修复或赔偿;在炒房客寻到下一个买家前,若将房屋租赁给他人,或在该房内进行其他违法乱纪活动,原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为此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因此,业主在卖房时应避免炒房客的陷阱,选择正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留意买卖合同中的公证条款,或将公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不要给炒房客留下进一步操作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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