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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赁新规影响几何 低收入者面临租房难题

2011年02月23日 11:12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住建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对商品房租赁做出了更为 详细的规定,甫一出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便忙碌起来。

  每天备案200多个

  2月18日下午,记者在房屋租赁中心大厅看到,虽然已经将近下班时间,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19号窗口前仍有好些人等待办理业务。

  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告诉记者,从2月9日开始,租赁中心四个业务窗口每天都要办理200多项住宅房屋租赁登记,这跟以前相比可以说是天壤之别。王玉林说:“旧的法规对房屋出租也要求备案登记,但并未规定处罚措施,所以约束力不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新规与旧规之间最明显的不同之一。

  低收入者面临租房难题

  王玉林介绍:“新《办法》还明确取缔了群租现象,要求住宅房屋出租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面积最低标准;不许将房间隔断,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能出租。”

  群租是大中城市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租房模式,最典型的就是类似于学校宿舍的床位出租,数个人合住在一间房中,人均拥有的面积十分狭小。在网上众多的出租消息中,床位出租屡见不鲜。而在岛城的一些小区中,也不难看到房主挂出的出租床位的横幅。

  目前,很多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宿舍都是这种上下铺的群租房,如今群租被取缔,这些企业员工的住宿如何解决也就成了新的问题。“那些群租的、租住地下室的低收入者们可能会被迫离开青岛。”岛城房地产业内人士这样预测。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已经设了投诉电话,接受市民们对于租赁违规现象的举报。目前,租赁中心已经接到了数十个投诉电话,投诉最多的除了不主动备案,便是群租。

  “此项政策是国家出于百姓居住安全的考虑,也是因为群租的确打扰了周边邻里。但不可否认,取缔群租给城市中的低收入者带来了生存难题。”王玉林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我们最近接到了一个南方人打来的电话,他在青岛开了家公司,结果新《办法》出来之后,公司的员工因为租不到便宜房子,纷纷辞职离开了青岛,而他的公司因为招不到新人,也被迫关门了。”目前,青岛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面向有当地户口的市民,因此,这些外来的低收入者的住宿问题的确是一道难题。

  人均最低标准尚未出台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目前,国内只有北京等少数几个地方规定了人均最低建筑面积,北京的最低标准为人均10平方米。

  王玉林表示:“青岛的人均最低标准还没有出台,但正在推进,将会参考外地制定的最低标准并结合青岛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王玉林表示,最低标准出台之后,房屋租赁中心对群租的查处力度势必会加大。

  为配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青岛市租赁中心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了相关的管理工作。“我们加强了对中介企业的管理,目前正规的中介公司经手的出租出售业务都必须进行网上签约,而不再是以前的纸质合同,如果不进行网签,中介企业的资格将会被取消,不仅不能出租,也不能出售。同时,从去年开始,我们已经与公安、工商等政府部门加强了合作,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更有效的管理。”王玉林表示。(记者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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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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