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居民孔某相信房产商广告材料及售楼人员的介绍,签订合同购得一套商品房,收房后却发现房子“缺斤少两”,于是将房产商告上法庭。4月14日,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这起案件,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给孔某相关的违约金。
“此套商品房的广告材料非常吸引人。”孔某说,根据房产商广告材料及售楼人员的介绍,这套房子户型结构合理、装修设施精美、绿化环境好,十分吸引人。于是,孔某就与房产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这套房子。可是,一切手续办完后,房产商却迟迟不能为其办理房产证。孔某收房入住后,发现这套房子“缺斤少两”,根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装修及设备标准,还存在容积率超标、小区绿化率未达标等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孔某将房产商告到历下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被告房产商未按约定在商品房取得验收合格证后规定时限内办理房产证,而且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证实:实际情况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绿化率相差17%,还存在装修不符合约定等问题。法庭认为,房产商提供的房子“缺斤少两”,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房产商拖延办证,向孔某支付违约金4502.46元;绿化面积不符合约定,赔偿损失267.13元;楼梯扶手未采用不锈钢材质、地面未采用大理石材质、脚踏板未采用大理石材质,应赔偿损失566.28元。由于在上诉期内双方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点 评
历下区法院民五庭法官张凯:在目前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有半数的案件是由房产商建设遗留问题引起的。比如,房产商在各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轻率施工,少缴漏缴配套费、维修基金等,原有的承诺不能兑现,规划设施不健全,房屋质量问题,入住后增加收费项目,出现问题时多部门推诿等等,都会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而且,此类纠纷因涉及赔偿、鉴定问题,需要重新测绘、鉴定,耗费时间和金钱,致使购房者诉讼成本高昂。如果房产商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要赔偿购房者的损失。(记 者 吴允波 通讯员 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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