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争议本身,审视“没收违建房作为保障房”不应只从可行性作出研判,更应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河北石家庄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将强制没收违规建设的住宅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新举措。根据该市出台的《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可以将政府没收的违建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5月9日《人民日报》)
建设保障房和处置违建房,是每一座城市管理都绕不开的两大问题。一方面,保障房建设受到城市已有规划的建设区域限制,面临找地难、住房供应短缺、资金配套难等严峻现实。同时,违规建筑泛滥也一直困扰城市发展,特别是违规住宅用房扰乱了市场,影响了城市建设的布局和功能定位。不过,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石家庄的城市管理者敏锐捕捉到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想出了以没收违建住宅作为保障房的做法,从而使得保障房工程和拆违工程都变得豁然开朗。
无独有偶,深圳也在酝酿将部分征收、没收、非法买卖的住宅类违法建筑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但凡新事物都会引来热议,没收违建房作为保障房堪称城市管理思维的一次飞跃,自然也少不了社会舆论的审视。从网络反响来看,公众众所纷纭,褒贬不一。有支持者称,此举既节约拆违成本,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又解决了困难群众的住房难题,可谓一举两得;同时,也有反对者提出质疑,政府不能急功近利,不考虑违规者的利益保全,不考虑政府部门应承担的监管之责,在保障房的“美丽名义”下将违建房硬生生地拿走了事。
理不辩不明。对于“没收违建房作保障房”的做法,思考和讨论是必要且有益的。倾听各种不同利益诉求,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了解政策的利弊得失,从而不断修正,臻于完善。不过,跳出争议本身,还必须用法律的眼光打量这一做法。
诚然,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没收违章建筑的权力。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但对于何为“不能拆除”,“没收实物”又做何用,法律语焉不详。无论是过去的“以罚代管”,还是如今的“没收他用”,都是地方政府在法律失语的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争议,难以令人信服。
再者,近年来政府大力加快保障房建设,2010年580万套、2011年1000万套、“十二五”期间3600万套等阶段性目标,描绘出了一幅幅住有所居的蓝图。但在工程建设“单兵突进”的同时,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却仍停留在政策性规定层面,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于是,夹在“军令”和现实之间的地方政府开始“见招拆招”,将收缴违建房成为扩充保障房规模的新途径。然而,违法建筑不能简单“洗白”了之。一些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周边住宅采光,建筑质量更是差强人意,摇身一变成为保障房,也会给日后留下隐患。
因此,审视“没收违建房作为保障房”不应只从可行性作出研判,更应在法律层面予以规范。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细化关于违章建筑处理的规定,为地方政府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减少争议和矛盾;同时,尽快出台《住房保障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厘清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义务,避免保障性安居工程滥竽充数,“萝卜快了不洗泥”。(张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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