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拆除的“浪费”,将违建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更实用、更划算、更经济。违建房“给力”保障房,国家与政府可以降低投资成本,老百姓也能从中得实惠。
然而,在这样的条件下,不免产生一个逻辑:违建房建得越多,保障房就越多,政府还不用花钱。在这个逻辑下,就很容易“误导”政策,“误导”执法。听任违建房建设,是谓“养鱼”;到时候“一网打尽”,是谓“收网”。用行话来讲就是“养鱼执法”——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然后再执法。通过“养鱼执法”坐收“鱼”利。“养鱼执法”的危害性众所周知,关键要从制度层面上预防“养鱼执法”,不留下任何“养鱼执法”的缝隙。鉴于此,此项政策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细则。凡是违建都有一个“开始时”,执法者更要在第一时间依法处置违建,“防范违建于未建之中”,更能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同时,对于发现违建而不去阻止、不去执法的,要追究责任。总之,没收违建住宅作保障房应是“最后的选择”。 (安徽巢湖)(冬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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