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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2011年05月11日 09:5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根据《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456元。市地税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政策的有关规定,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个税扣除政策标准,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最高扣除额由1402元提高至1514元,住房补贴每月最高扣除额由2803元提高至3028元,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据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介绍,相关税前扣除政策标准的提高,有利于降低我市工薪阶层个税负担。调整后的政策标准如下:

  过渡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过渡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可选择扣除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当月,为平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既可选择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也可选择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月工资12%的幅度内,数额分别不超过15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12%),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超过规定上述比例和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只扣除公积金

  对个人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次月起,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再予以扣除。对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和标准,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2614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04.67元×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渡期结束后,住房补贴不扣除

  我市企事业单位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自税款所属期2011年7月(含)起,对个人取得由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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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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