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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湖强拆调查:辽宁首例法院判定政府违法拆迁(5)

2011年06月21日 13:55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再次强调禁止强征强拆,明确严重违反者可予撤职,并强调给予老百姓合理的补偿标准。

  6月份,住建部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按市场价格补偿。在此风口浪尖,山西大同网上爆出拆迁丑闻。

  因拆迁无法完成,山西大同市南郊区18栋居民楼被“不明身份”数百人手持管制刀具、铁锹杆、火枪、铁斧强行破门而入,数百户居民的窗户玻璃被砸,家里东西被车拉走,防盗门被拆除。

  对此,大同市南郊区委回复,南郊住宅楼因已列入大同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整体规划范围,这两栋楼共计涉拆住宅120户,并在2010年内已和该住宅楼内的42户办理完拆迁安置手续。但由于还有部分住户未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所以多次拆除都无法完成。后来拆迁公司选择了夜间行动,引起住户的激烈反应,封堵了魏都大道。

  据介绍,事发后,大同市南郊区委书记等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协调解决问题,责成拆迁公司负责人当众道歉,对被损坏的已无人居住的42户门窗等物恢复原样。

  物品被“征收”、“不明身份”人员打砸抢、断水断电、捣碎楼板直至楼房被推倒,这些几乎成了不同地方不同强拆的共同行为标准。

  对于相关政府单位否认的强拆,于洪区被拆迁人在法律上得到了说法,但与大同老百姓相比,于洪区被拆迁人要求补偿或恢复原状的诉求却被法院驳回了。

  这是一个无奈的判决。

  警惕地方利益绑架法律

  已被判强拆,但无任何反应。是什么让地方政府如此大胆呢?

  对此,在法庭上,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于洪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给出了答辩,而“于洪区城乡建设局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于洪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如此写道。

  记者注意到,此次于洪区造化街道拆迁发生在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而即便按照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人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许可和拆迁许可后方可进行强制拆迁。

  对于拆迁是否合法,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在《拆迁通告》发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通告》公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31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被告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依法裁决,在没有取得政府强制拆迁决定的情况,将原告房屋拆除。

  在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于洪区造化街道辩称,原告房屋拆迁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造化区街道办事处称,2009年9月26日,沈阳市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是完成丁香湖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需要,系为沈阳市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进行的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2175元补偿。从记者拿到的编号为:LF-2003-0107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看,在拆迁房屋依据一栏,甲方(拆迁人: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因“丁香湖新城”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领取了(空白)拆许字(空白)第(空白)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这份协议来看,当初的拆迁根本就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从以前造化街道办事处回复看,街道办事处认为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不需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法庭上,造化街道办事处也提供了原告房屋所在宗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最终经于洪区政府批准,于洪区行政执法局实施了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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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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