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合肥市物价局透露,自今天起,该局将结合前期商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自查情况,对全市商贸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详见本报今日5版报道)。
早在1998年施行的“价格法”中就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则是应有之义。然而,多年来,商品房销售却长期游离于“价格法”之外,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的房产交易,其规范程度却一直不如超市里的日用品。
善于变脸的房价一直为人诟病。对此,曾有网友戏言:买房排队时出去买个早点,房价单价就“飞涨”了几百元,简直是“吃了个馒头,丢了辆轿车”。如今,有关部门特别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在某种程度上,这无疑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打击开发商的价格操纵和欺诈行为。
但是,在定价机制依然模糊的背景下,“明码标价”更像是舍本逐末的摆设。
事实上,对于这个摆设,很多企业似乎连做做样子的热情也没有。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日前的一项针对“明码标价”的抽样检查显示,包括上海、广州、杭州等八个城市的50个楼盘中,12个出了问题,违法率在20%以上,违反规定更不乏一些业内知名企业。而相关部门的处罚也被认为是蜻蜓点水:12家开发商,总共罚款360万,平均每家30万,差不多就是10平米的面积,而罚款总额不够在一线城市买一套地段好的房子。
连做样子都不愿意,其勇气何来?答案十分明显:低廉的违法成本远远不及其违法受益所致。因此,有人建议,提高相关处罚的力度,使这一规定具有切实的威慑力。可是,需要注意的是,房企获取违法受益的法宝,并不是没有“明码标价”,而是不透明的定价机制。即使是房企都乖乖地做样子,其标定的价格是否浮肿?外人仍无从而知。有关人士就曾指出,按照规定,开发商在公布价格后,可以自由下浮价格,不能自由上涨价格,若没有规定相应的定价原则,开发商完全可以一次性地将价格高标,然后“降价促销”。
因此,明码标价的商品房还需进一步建立透明的定价机制,将一切晒到阳光之下,消费者才能在交易中得到真正的知情和公平。(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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