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隆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诉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案,有224名“隆辉公司”前职工作为第三人涉案。
“隆辉公司”位于番禺区钟村镇,因公司长期不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有232名曾在此工作的职工于2010年10月份向公积金中心投诉。2011年2月25日,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隆辉公司为200多名原职工补缴公积金。
隆辉公司状告公积金中心
隆辉公司不服该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于6月30日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隆辉公司不服复议决定,遂提起了行政诉讼。
昨日开庭时,除8名需要公告送达的第三人外,其余224名职工均委托诉讼代理人或亲自到庭参加了庭审。
隆辉公司起诉称,公积金中心仅是事业单位,无权作出责令性的行政行为。且公积金中心受理第三人的投诉时,部分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的处罚时效。此外,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之前未对原告与第三人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第三人的工资收入情况等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未告知原告听证的权利,也未组织听证,就直接责令原告按社会平均工资为第三人补缴公积金,违反了法律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规定。
隆辉公司认为,部分涉案员工是原钟村工业公司隆辉一厂的员工,而该厂已于2009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原告无义务为该部分员工缴纳公积金;此外,原告不是故意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员工自愿表示放弃缴纳,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部分直接拨入其工资账户中,因此原告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另外,原告认为番禺是“逐步施行、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自1999年开始强制推进,因此被告不应“一刀切”要求原告为第三人补缴1999年至2010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须强制性缴存
庭审中,被告公积金中心则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因此,被告属于法律法规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的事业性单位,可依法作出有关住房公积金具体行政行为。
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补缴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的行为,不适用“两年追溯时效”的规定,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也没有限制规定。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前已查阅了原告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第三人入职证明等材料,还通过《核查通知书》向原告了解情况,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向第三人了解,第三人和原告之前不存在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原告也未在《核查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提供第三人工资情况,因此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职工补缴基数是符合程序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在没有法律法规的除外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职工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原告称第三人自愿要求放弃缴存住房公积金,此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不能免除原告为第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政策,原告应当依该条例的规定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人对公积金中心的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均表示同意。
经庭审,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天法宣 实习生/仲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