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公共租赁房?公共租赁房应该如何退出?
昨天,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定义、建设和租赁管理职责分工、建设方式、资金筹集、套型面积、产权归属、房源备案、准入条件、申请审核制度、配租制度、管理制度、租赁期限、租金标准、退出机制及违规处罚措施等方面,一共35条。
《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包括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和独立选址建设两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建成后无偿移交住保房管部门或由其有偿收购,具体在建设用地招拍挂时予以明确;
在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及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成后由住保房管部门有偿收购。
满足三类人群需求
申请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申请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定年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请地营业执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税证明。
此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符合申请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户籍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口数。
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办法》规定,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后,须报住保房管部门备案。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实行轮候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3年为一个租赁周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有下列情形可取消租赁资格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办法》还从行政、社会舆论、法律、经济等方面强化了对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监督,如对违规人员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出一定限制、进行媒体曝光、增加租金标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以增加承租人员不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建立起严格高效的退出机制。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通讯员 房宣中 记者 吴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