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
物管收费基准价每年公布
《修订草案》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修订草案》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使用维护
物管企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合理使用、有效维护物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责任。为此,《修订草案》主要作了几方面规定。
其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此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进行现场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记者 郭宁 实习生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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