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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禁止对外担保 已发生的6月30日前解除

2011年02月11日 07:4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10日)从保监会获悉,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保监会表示,通知中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不在通知禁止的范围内。

  根据要求,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此外,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2011年6月30日前予以解除,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保监会。(记者纪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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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艳红】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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