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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贷:致富手段还是坑人陷阱

2011年06月08日 09:3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民间信贷:致富手段还是坑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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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背景

  高和投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近日发布《中国民间资本投资调研报告》(鄂尔多斯篇与陕北篇)称,在陕西榆林的神木县与府谷县,最繁华的街道两侧密布的是鳞次栉比的投资公司。陕北民间金融系统的规模已十分惊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款额在200亿元以上,其他各大银行存款总额也在200多亿元,民间金融机构保守估计沉淀资金可与前者三分天下,甚至超出银行规模。

  近年来,一些个人和企业出于发展生产或扩大经营的目的开始从社会募集资金,部分一夜致富的拆迁户纷纷加入到放贷者的队伍中,民间信贷呈现迅速扩大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引发了一些民事纠纷甚至刑事案件。惠龙公司董事长金利斌自焚事件牵出的13.5亿元债务及惠龙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将民间信贷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民间信贷合法但有限制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民间信贷的地位,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是确认的。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可以认为民间信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99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

  但是同时,我国法律也对民间信贷关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信贷资金来源看,刑法第175条关于非法转贷罪的规定提出:禁止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利息方面,1991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从信贷对象和信贷途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公司法第116条也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借贷人去世遗产优先偿债

  对于合法的民间信贷关系,其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救济。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如果借贷方系个人,且个人已经死亡,债务从其遗产中优于继承先行受偿;如果借贷方系企业,则不受企业主或者领导层的变动影响,以企业为对象进行追偿。

  如果民间信贷存在担保,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担保权。在借贷方破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因此,放贷人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向法院提出对借款企业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信贷双方如果对信贷合同进行了公证,根据公证法,放贷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

  民间信贷和非法集资有区别

  我国虽然认可了民间信贷的合法性,但是在贷款资金来源方面,很容易触犯刑法规定,转化为非法集资行为。1997年修订的刑法没有明文规定非法集资罪,而是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作为非法集资的具体类型而分别予以规定。其中,最容易发生转化,也最容易产生界限模糊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没有对该罪的具体罪状进行描述,但是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那么,合法民间信贷与非法集资如何区分呢?对于合法民间信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把握上,最重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取资金的行为。如何判断吸收资金对象是否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呢?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向社会公众发出欲吸取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欲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资金借贷关系,则可以认定吸收资金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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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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