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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率拟限高不限低 免责条款提示有标准(2)

2011年09月24日 11:2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理赔服务将进一步升级

  除了条款费率外,记者看到,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首先确立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样,以后不管有怎样的事故,被保险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理赔,不需要跑别的保险公司。

  其次,禁止随意设定免赔条款减轻责任设置。保险公司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此外,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比如要求车主遭遇大风时提供气象证明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还表示,将制定车险索赔单证标准和理赔时限标准,建立商业车险理赔争议处理机制等

  违反法律法规将被叫停

  此次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还加强了监管力度,增加了“叫停”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出现以下情况的:结构不清晰、文字不准确、表述不严谨、不通俗易懂;要素不完整,有失公平,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保险费率未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其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自行拟订条款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也将“叫停”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本报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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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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