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4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根据该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通知表明,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应按规定办理。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此外,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自试点之日起施行。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中新网金融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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