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完整的责任形式,为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济。就世界范围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形式上主要只有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欧洲统一侵权法力图进行一些突破,在示范法里增加了恢复原状,但是这个修正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仅仅是“示范法”。但是我国侵权法第15条一共列举了8款,共计8种责任形式。而且,责任形式还不限于第15条所列举的8种,例如在损失赔偿之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和惩罚性赔偿(第47条)。我国侵权责任法之所以采取责任形式多元化的方式,主要是以受害人为中心,强化对受害人全面救济的理念,落实侵权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等目的。各种侵权责任方式都是可以由受害人进行选择的权利。受害人基于其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多种并用,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一个为公民维权提供各种武器的“百宝囊”。
侵权责任法与时俱进地规定了许多现代社会中出现的新型的侵权责任类型以及我国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侵权责任的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对人的权益的侵害方式和手段不断增加,如各种食品安全、医疗损害,以及因核电站、高速铁路、航空活动的出现而产生的新型的侵权类型。工业化和市场化发展在给大力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生产事故、核辐射等各种人为危害,这些危害有时又与各种自然灾难相结合,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始料不及的威胁与破坏。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这些侵权类型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侵权责任法还对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等。这些都表明侵权责任法适应了我国社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特殊需求,能够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对策和解决方案。
侵权责任法通过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更加全面充分的补救体系。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了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救济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侵权责任法要在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中发挥重要的功能,这也符合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革新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传统事故频繁发生,产品责任、矿难事故等大规模侵权事故也大量出现。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造成了财产损害,而且还引起了人身伤害和生命威胁,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通过多元的救济机制来对受害人提供救济,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首先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由此,确定了侵权责任与保险之间的关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或者未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时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有关费用。这就使得侵权责任、责任保险与社会救助三种救济方式协调起来,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救济体系。显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损害的多元化救济体系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以预见,将来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在产品责任、医疗责任等许多侵权责任领域中,都应当逐步建立这种综合的损害补救体系。
彼得·斯坦曾说过,“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侵权责任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鉴定的基础。所谓法治社会就是人民的私权利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只有保护私权,才可能建成一个和谐有序、充满活力、幸福安康的法治社会。因此侵权责任法对私权的保护奠定了法治社会的基础。事实上,侵权法所保护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其也主要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来发挥私权保障功能的。与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侵犯相比,受公权力不当限制和损害的私权的保护需求更为迫切,因为,私权利在公私权利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全方位的保障私权,除了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的私权保障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同步关注受公权力限制和损害的私人权利。
在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民事立法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各种私权的确认,即通过颁布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来不断确认各种民事权益;另一方面,通过颁行侵权责任法对已为法律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提供相应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所以对于权利的救济是使得人民的权利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如果只规定权利而不规定具体的救济措施,那么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人们无法要求法律保障其权利,这样则使得对于权利的规定沦为一纸具文和口号。我们相信,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必将有力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并确保我国法治建设的依循正确的轨道前进,即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对私权的保护才能真正推进法治进程,这才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应当遵循的正确的路径。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权利的充分保护,也是我国的一个重大特色,符合了我国社会的需要,体现了现代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法为人而定,非人为法而生。每一个制度和体系安排,都要反映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说,保持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就是要说明,这部法律契合了中国社会发展和现实国情的需要,为百姓权益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为法治建设进一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世界民事法律文化的发展做出了中国自己的贡献。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是尾声,而是新的起点。随着民事立法的日臻完善,中国法学必将迎来法律解释学的新时代。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这部特色鲜明的法律,由于采取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条文交叉关联,体系错综复杂,很多章节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在适用中继续研究。为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广大法律人还需要进一步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做好普及和解释该法的工作。
(王利明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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