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政府是否有权征收房产税的这一问题,已经在民众中被热炒。
房产税这一既有税种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于1986年设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眼下热议的“征收房产税”,实际含义为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免缴房产税的普通居民,纳入征税的范围。也就是说,由于征收物业税涉及新税种的设定,按现行法律需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来进行,短时间内无法完成。
虽然立法程序具有一定的繁琐性,但在房产税暂行条例合法性都存疑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法理,法律解释要求执法者在法律条文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不能超出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也不能超出公民所能预测的可能性范围。如果果真通过扩大法律解释,从而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将目前免缴房产税的普通居民,纳入征税的范围,这是违反法律解释基本法理的。
因此,从长远角度而言,如果想通过立法和政策干预来抑制市场中不正常和不公平的炒房行为,应当进行合理立法规划,制定相应的房产税征收法律,在此部法律中对征税的目的、征收的对象、标准和征税的范围以及如何征收等问题都进行明确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笔者认为,如果确有必要征收房产税,也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征税的程序要有正当性,目的也要有正当性,两者结合,税收才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不经过正当的程序,任何征税的理由都不能成立。
如果不解决房产税征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强行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这会造成人们为逃避不良税收,可能会进行假离婚。从一定的角度而言,这也会极大地增加征税的成本,会导致更多的人追问征税的合法性。因此,在有关征收房产税的立法中,必须经过缜密广泛的调查和咨询,通过人大来制定严格的征税法律程序。
笔者以为,如果国家在进行充分论证和时机成熟后要启动房产税征收程序,国家也应当仿照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方式,设立一个起征点。即国家可以规定一个免税的人均居住面积,比如人均居住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免征房产税,或者一个家庭200平方米以内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超过部分按阶梯递进式方法征收房产税。这样既可以增加政府财政税收,又可以抑制房产的非居住需求,阻止房产的类货币化。否则,有枣没枣打三竿,不论房主是否失业和有无收入来源,都一刀切式地缴纳,这不仅起不到调控房价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将大大地增加广大民众的经济负担。
“社会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这样让百姓感动和期待的口号,不应只是当口号来喊,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和制度设计中,成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因此,可以直言,房产税最终是否征收以及如何征收,将考验政府的慧心与良心。
(邓 勇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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