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一起涉嫌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岷县原交通局局长王长禄因涉嫌收受他人32万元的“感谢费”和该局账外暗中收受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回扣款,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长禄于2001年11月起担任岷县交通局局长一职,2007年3月调离。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期间,包工头白某在王长禄的照顾下先后与该局签订了3项道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总计近千万元。白某前往王长禄家送上“感谢费”共22万元。2006年10月,王长禄向当地一通乡公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祁某提出“借款”买房的要求。祁某拿出10万元现金安排妻子张某送到王长禄家中。
2003年至2004年12月期间,岷县交通局在修建一处通乡公路时,曾委托北京一家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进行勘察设计,并由办事处以“外业补助费”的形式返还给岷县交通局10万元。
法院认定,岷县交通局作为国家机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王长禄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外,王长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特别巨大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岷县交通局因单位受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5万元。(记者 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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